*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试行)
(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市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