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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

  第八条 销售房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二)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规划及建设方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划分物业区域,出具意见书。

  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物业区域四至范围、总建筑面积、总单元数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

  (四)规划停车位数量、分布情况;

  (五)规划绿地面积、分布情况;

  (六)其他公共配套用房及设施情况。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房屋分户及建筑面积清册,以及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其他材料。

  物业交付之日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即可筹备,具备法定表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业主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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