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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数量、任期和候补制度等;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和议事规则等;

  (五)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及印章管理制度等;

  (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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