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数量、任期和候补制度等;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和议事规则等;
(五)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及印章管理制度等;
(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