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具体议事方式、程序、原则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单数,具体数额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