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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制度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按候补制度自动补足,并履行备案手续。候补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情形的,社区居委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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