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机动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除符合国家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互联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统一结算,不得在互联处设置收费站。
(二)在同一条收费公路上延伸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收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已设的收费站收费,并按照各投资方的投入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费站的车道上不得设立停车验票站。
(四)新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必须设超宽车道,以方便超宽或者特种机动车通过。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机动车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