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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二)按照规定开具收费票据;

  (三)按照公示规范设置公示牌;

  (四)及时提供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

  (五)按照标准规范加强服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遇到交通流量过响机大影动车通行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机动车,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机动车,对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的无电子标签的机动车,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通行费。

  第四十八条 政府还贷公路机动车通行费收入应当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收费公路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重建,逾期不拆除也不重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

  第五十三条 对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并且拒绝补缴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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