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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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