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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建设部门要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纳入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增项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未设置消防站区域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教育、民政、卫生、金融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不予批准。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教育、卫生、商贸、旅游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将阶段性火灾形势汇总通报给各有关部门,适时召开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各行业火灾特点,协调各部门制订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公安消防部门对不予消防行政许可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对予以行政许可的,及时在中国南京网(http://www.nanjing.gov.cn)或南京消防网(http://www.nj119.com.cn)上公布。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安消防部门要抄告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或被撤销、暂停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和南京消防网予以公布。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对登记设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消防产品经营维修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检测企业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及时通过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联动机制

  市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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