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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五)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联动机制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发改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计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规划部门应对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镇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要与新建道路同步施工,要制订未设置消火栓或设置数量不足的已建成道路的具体改造计划,逐年安排建设,并负责全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市政消火栓建设,指导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知识。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

  教育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普法、就业教育内容。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用人单位要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行消防队员、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南京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03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疏散人员,进行现场警戒;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根据需要做好联动配合;气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提供详细的气象资料;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以及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要开展现场监测,开展灾害事故后的现场处置;其他各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灾害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协助工作。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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