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规字〔2008〕17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同意以部门发布形式予以发布。现将《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此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和城乡规划资质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 青岛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资质等级晋升及暂定资质转正、单位更名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山东省建设厅初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山东省建设厅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乡总体规划任务的,应当向山东省建设厅备案;取得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