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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期,实现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明显增加,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500家以上,基本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一村一品”专业村,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30%以上;有4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其成员产品直供城市超市或通过合作社连锁店销售;6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盈余分配,农户成员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10%以上。

  四、工作重点

  (一)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推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格局的形成,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

  (二)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问题,使农民能够有效获取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收益,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三)围绕科技兴农,组织推广农业“五新”,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四)围绕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和改进农产品流通业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逐年增加,并在安排农业项目时,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一些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带动农户作用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还可以采取以奖代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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