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扶贫、林业等各类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有办理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支持其发展。
(四)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同时,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人员的能力与水平。
(五)加强工商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工商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以及以后涉及变更、备案的,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农业、工商部门也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
(六)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农村基层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协调,动员农户采取租赁、经营权转包、使用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撂荒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初级加工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有关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的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内各类道路给予免费通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申请农产品注册商标及“三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过程中,享受和龙头企业一样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民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