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青环发〔2008〕18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市环保局:
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的意见》(青发〔2008〕17号)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降低业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一)积极组织项目,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的支持重点,加大与环保部的沟通力度,提前了解国家资金的投向,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努力争取中央新增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保资金等中央资金,带动地方投资,支持企业治理污染,促进污染减排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争取其他渠道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力而影响中央资金的争取和落实。
(二)降低建设项目环评评估、监测等业务收费,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环评报告评估费、环评现状监测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费等项目收费,按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价格下调20%,对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降低。
(三)降低企业辐射安全检测费用负担。在不影响企业辐射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将企业辐射工作人员需配备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的要求调整为配备个人累积剂量片,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定期进行个人累积剂量片的检测工作,以降低企业设备成本。
二、进一步调整合并办理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办理时限。
根据全市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统一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和积极为企业服务的原则,通过取消、下放和合并,调整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并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一)调整合并办理事项。将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目前的13项,调整合并为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由目前的17项调整合并为11项。
(二)进一步压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在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的审批时限分别大幅压缩为5天、7天、15天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需经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的特殊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目前的30天缩短为20天。审批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能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完成。同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确定环评等级。对于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支持的项目和我市拟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均实行“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