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环评文件评估程序,压缩评估时限。将评估中心技术评估的时限由目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由原来的分阶段出具评审意见和评估报告,简化为一次性出具评审意见和评估报告。
(四)压缩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时限。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时限由目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压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限。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时限由目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六)压缩进口废物初审办理时限。将进口废物初审办理时限由现在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同时,对申办下年度进口废物原料进口指标的企业,提前通过电话和网络告知企业及早办理申报手续,以免延误时间。
(七)规范企业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办理时限。接到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八)规范企业信贷和进出口环保核查办理时限。对办理环保核查证明用于办理信贷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将区市两级核查合并进行,现场集中办理。接到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九)规范环境监测时限。环境监测部门应及时安排建设单位的委托环评及验收监测任务,对大型监测任务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中、小型监测任务不超过12个工作日出具监测报告。
三、加强环评审批指导和协调,服务企业项目建设。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主动服务。加强与市发改、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了解全市新建项目基本情况。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和报批,提供主动、优质服务。对于我市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及时向环保部汇报、沟通,帮助建设单位争取环保部的支持和帮助。
(二)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跟踪协调服务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技术评估和环评报批等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帮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三)处理好严格环境准入与加快项目建设的关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两高”项目的引进。在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的同时,主动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环保法规政策方面的咨询指导,使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技术规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招商引资和项目选择上少走弯路。
四、加大污染减排力度,为经济发展争取环境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