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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劳社〔2008〕13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的评价与认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㈠负责对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评估和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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