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建立全市各行业(工种)统一的试题库、考评标准,统一命制试题;
㈣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㈤受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聘用和管理工作;
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和管理工作;
㈦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督导员的派遣和管理;
㈧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研究和政策咨询服务;
㈩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㈠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㈡推动本区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研究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㈣负责本区(市)职业技能鉴定相关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㈤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主要职责:
㈠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请人进行鉴定资格初审;
㈡按照认定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鉴定等级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为鉴定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所、设备和检测手段;
㈢提报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并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㈤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改善鉴定条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㈥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需在青岛市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须经青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小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