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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考评员只能从事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和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高级考评员可从事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一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和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考场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制度规定,服从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㈡不得收受考评对象或鉴定机构馈赠的礼品、金钱和有价证券等;
  ㈢在考评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考评标准实施考评;
  ㈣严格执行亲属、师徒、师生回避制度;
  ㈤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擅离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考题等行为。
  第十五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考评人员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评议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记录考评人员每次考评工作。考评人员的日常档案记录和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凡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各职业(工种)等级报考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技能水平较高、贡献较大的企业生产一线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破格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金蓝领”等项目培训的人员,按规定完成培训课时后,可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条件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章 鉴定实施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相关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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