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报名情况,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制定鉴定实施方案,确定鉴定时间、地点,组织进行考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从国家试题库提取或组织专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命制,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自行命制试题。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需参加论文评审,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每次鉴定完毕,应当写出鉴定分析报告,连同考场记录等基础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的论文评审)成绩均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评审、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同意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专项能力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专项能力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出国劳务人员需要换发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出具外方邀请函或护照等材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出国劳务人员换发证书申请表》,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我市技术工人引进范围,申请办理入市落户手续的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职业技能专家考评小组,对申请落户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复核(技师增加论文评审),成绩合格的,确认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违规违纪鉴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