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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报考人数、考评等级等选派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过程及其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规程,履行督导员职责,完成督导工作任务,不得利用职权干扰考评员的正常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考评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时须持有效证件,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对涉嫌违规违纪的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人员、考评员、督导员有权提出警告,对发生严重或集体作弊问题的,有权责令终止鉴定考核。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㈠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宣布其鉴定结果无效,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收回授予的鉴定机构标牌。
  ㈡擅自变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称、地址或增设分支机构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责令整改。
  ㈣对无证收费、超范围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按规定在青岛市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其证书不予承认,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对在鉴定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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