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8〕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完善资金资产管理功能,形成要素市场辐射,推动金融中心建设。为形成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来渝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跃我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三)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参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在我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