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四)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
(一)市政府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应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重庆银监局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