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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经营意识,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阳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科协、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阜阳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阜阳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阜阳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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