㈩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精神,加强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的规范指导,严格用人单位报告制度,认真查阅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用人单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并有裁减人员意向的,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提前介入,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三个月累计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将裁减人员情况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未履行报告程序擅自进行裁减人员的,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并将上述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定期将用人单位违法裁员信息如实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指导用人单位实行符合实际需要的工时制度。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十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快速反应机制。各区市要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十三)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各区市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缺工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缺工特别是农民工缺工的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发布、登门服务等方式,向关闭、破产企业的农民工及时传递信息,搞好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将已在本区市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十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关闭企业、停产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解决拖欠工资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