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签约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通过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转诊住院治疗的,其统筹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减少两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患者病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保住院定点单位应及时向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转诊。
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
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
㈢各种恶性肿瘤患者晚期非手术治疗、临终关怀的;
㈣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的;
㈤需要接受老年医疗护理的;
㈥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医保社区定点单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的;
㈦一般的常见病、多发病。
第二十一条 向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转诊时,住院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回执,说明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对转入社区的患者继续跟踪治疗和康复指导。
第二十二条 转入医保社区定点单位的签约参保人,可通过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等形式开展后续治疗,其统筹起付标准均为300元,使用乙类药品进入统筹支付前自负10%的,取消自负比例;自负比例20%及其以上的,减少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签约参保人患有经医保管理部门设定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大病病种(重症肝炎、肝硬化除外),可选择医保社区定点单位作为自己的医疗机构。其中签约参保职工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为8%,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符合统筹支付范围部分报销70%;签约参保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自负比例为40%,每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自理。病种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医保管理部门的规定适时调整。
门诊大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期满或累计满3000元的,与医保社区定点单位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签约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和老年医疗护理的,应由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进行初审,经市医保管理部门现场审验后,纳入社区管理。家庭病床费用的自负比例退休人员为4%,在职职工为8%,其他人员为30%;老年医疗护理费用的自负比例退休人员为4%,老年居民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