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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市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张掖市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指导意见
(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2008年10月20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作用,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以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强化政策要求,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加强相应的信贷合法合规审查,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二、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严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
  三、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四、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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