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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20日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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