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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及各地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列入干部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知识产权要进入高校课堂,高校应把知识产权法作为选修课程。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
  (五)各地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六)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统筹规划。
  (七)县级以上财政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持、扶持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八)加强经济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对涉及政府投资、国有资产大额并购、国有银行大额贷款及对全省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审议。完善政府科技计划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到科研立项、验收评价、奖励评审的全过程。
  (九)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战略,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贸易、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中,对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要及时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要引导企业将专利战略和标准战略相结合,努力形成一批以专利为核心的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技术和产品,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名牌产品及名牌企业,提高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工作交流站,以推动专利工作更好的开展。
  四、强化政策导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高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知识产权分析,项目研究要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目标。需要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项的科技成果,当事人应及时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项后再进行成果评价;评价前,项目完成者应当提交必要的知识产权报告。
  (十一)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等,作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与评价的必要指标和条件。将国有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考评的重要内容。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知识产权拥有量、质量、实施效益纳入其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的考核体系中,并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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