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群众组织,是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履行下列科学技术普及职责:
(一)依法开展学术交流;
(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决策提供咨询;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向公众传播相关科学知识,传递科学思想,展现科学精神。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的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
第三十条 市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创新基础公共平台建设;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高新技术示范应用及产业化;
(四)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