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价格法》、《
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