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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采取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以明显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1、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2、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定的;

  3、约定据实报销而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效凭证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4、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5、其它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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