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凡有前述情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