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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凡有前述情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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