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代收代缴范围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范围为:
北京地区已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且所有权登记为“个人”的车辆;
外地在京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三、代收代缴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详见附件2)。
四、代收代缴系统
各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需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协会)的车险信息平台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联网代收代缴车船税。
此外,为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地税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发生服务中断情形时,经北京市地税局书面授权,由保险协会启动应急系统。各保险公司使用保险协会提供的车船税征收系统独立运行程序征收车船税。待车船税征收系统恢复正常后,由保险协会将应急系统运行期间保险公司代收的相关数据传回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
五、代收代缴保障工作
(一)工作组织保障
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共同负责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和各保险公司应对代收代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各保险公司要明确责任分工并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管理、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不流失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二)工作系统保障
北京保监局组织协调保险协会开发、维护车险信息平台和北京市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的网络联接与数据交换系统。各保险公司按照北京市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数据传输格式的要求,开发、维护本公司的车船税代收系统(以下简称代收系统)。各保险公司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