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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工作培训保障

  北京市地税局与北京保监局要联合做好对各保险公司的政策解答和业务培训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做好对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能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扣缴工作流程,以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代收代缴税务登记

  保险公司在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车船税管理税务所(以下简称车船税管理税务所)办理虚拟税务登记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税款登记。

  (一)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的《税务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五)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七、代收代缴业务操作规定

  (一)车船税的代收代缴

  1.查验车辆信息

  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办理人员通过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匹配车险信息平台和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车辆基础信息一致的,直接通过车险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辆的完税信息;车辆基础信息不一致的,以车险信息平台的信息为准,更新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再查询该车辆的完税信息。

  办理人员须查验保险机构代收系统中显示的车辆号牌号码、号牌种类、所有人(车主)、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排量、登记日期、发证日期等车辆信息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2.税款的征收

  对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代收系统将该车辆已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并将地税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中,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对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代收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应纳税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打印在《告知单》中,待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办理人员根据系统显示的金额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代收系统自动将已纳税金额、完税凭证号等相关信息打印在《保单》中。同时,在向纳税人出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的税款及滞纳金金额(旧版发票在备注栏中注明;新版发票在“车船税”专用栏中注明),并将车辆的纳税信息和《告知单》中的相关信息传回地税征收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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