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免税车辆,保险机构应根据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提供的免税标识,将该车辆免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告知单》中,并在《保单》“开具税务机关”栏中注明“此车为免税车辆”。
纳税人对车辆纳免税信息有争议的,保险公司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核定相关信息后,再到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公车转私车的处理
单位车辆过户给个人的,车主须持过户证明(过户年度已完税的,还须持车辆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该车辆已完税的涉税证明),到地税机关的车船税征收窗口办理过户信息的变更后,再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
(二)滞纳金的收取
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地税征收系统将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动计算滞纳金,业务人员应在代收车船税时,一并收取。
(三)税款的解缴
保险公司应于代收税款的次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收的税款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经收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税款。税款类型定为“四代解缴”。
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并应按收取税款的时间顺序依有关规定报送至车船税管理税务所。
(四)纳税人拒绝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拒绝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公司应在《告知单》中告知纳税人:“请到车辆登记地的地税机关办理车船税纳免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在《告知单》“拒绝缴纳栏”内签字确认。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在系统中记录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并转存到地税系统。对于纳税人后来到税务机关履行了车船税相关手续的,办理人员方可为纳税人打印、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同时获取地税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保单》中。
保险公司应将载有纳税人签字确认拒绝缴纳税款的《告知单》的复印件依办理时间顺序,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按季报送到车船税管理税务所。
(五)退保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只退保费,并在批单上注明“您的税款已解缴到国库,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请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本批单到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地税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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