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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的税收处理

  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人员应首先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对“外地”车辆予以校验,对于确属“外地”的车辆,依以下程序办理:

  能够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应在《告知单》中提示该车已完税或免税。在《保单》中打印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凭证号、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传输至地税系统,再办理交强险有关业务。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在采集该车辆相关信息后,应按《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标准,比照本地车辆的代收程序,代收代缴当年的车船税,并将车辆基础信息和纳税记录转存到地税系统中。

  八、完税凭证的开具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一征收窗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在《保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印章,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单》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交给纳税人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九、代收代缴手续费的返还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预[2008]20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开发区地税分局车船税管理税务所申请予以支付。经审核同意后,按期办理返还手续。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代收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十、税务档案管理

  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形成的税务档案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十一、信息保密

  对于北京市地税局、北京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互相提供的信息,各相关单位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按规定保密,造成损失的,由泄漏信息的一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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