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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

  (七)不得采取未见费见税出单。

  (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其它事宜

  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自2009年4月11日起,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每月按旬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经收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税款。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凭证或办理退税手续的,应自缴纳税款十日后,到地税机关车船税征收场所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

  车船税征收告知:
  第一种情况:车辆已缴纳本年度税款,打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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