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拟境内(外)上市的,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请示,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代市政府起草向省政府的请示文稿。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由市财政局会签。不同意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予以退回。
企业上市有关事项需市政府出具确认文件的,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申请确认事项的请示,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代市政府起草予以确认的批复文稿;不予确认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予以退回。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确认事项的,由市财政局会签。
对中国证监会逐级征求意见事项,属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事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并出具答复意见;属省外经贸厅征求意见事项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办理,并出具答复意见。
五、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工作。上市公司注册地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上市公司重组和再融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山东证监局做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组织做好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统一登记托管工作。
七、推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引进、设立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落实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发改发〔2008〕148号)要求,负责做好对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九、加强对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要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97号)精神,发挥好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