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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8〕84号)


各沿海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以及《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事项,包括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四条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减免省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除养殖用海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批准。
  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项目用海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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