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出租车停运事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精神,我市维稳办已于2008年11月28日转发(通稳办发电[2008]20号文件)并提出了相关要求。
我市自2005年将出租汽车审批权下放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后,各地本着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个别地区对出租汽车审批管理上也存在着发展过快,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并出现异地违法经营现象,对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造成不稳定因素。鉴于上述情况,市政府决定加强全市出租汽车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1日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停止审批出租汽车公司和停止新增出租汽车额度。
二、对已批准的出租汽车公司增加的出租汽车额度当地政府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不得非本旗县市区的人员购车挂靠公司经营。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和异地经营的出租汽车,对异地经营的出租汽车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