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和《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