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它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对城市社区配备消防协管员人员应给予补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县级政府职责履行相应的消防职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消防职责。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社区、农村消防协管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