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哈发[2006]13号)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财采[2008]380号)文件规定,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哈发[2006]13号)和《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2006]14号),促进我市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财采[2008]38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五条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哈尔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是在哈尔滨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