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报的产品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明显创新性;
(四)申报的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相关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量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
(五)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六)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七)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定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必备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附哈尔滨市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4、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5、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6、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7、软件产品的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特殊行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以上申请认定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当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同一技术多型号产品可一次申请。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编入目录”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