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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所需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确认,颁发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每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知识产权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认定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由于质量和服务等问题导致投诉较多的,认定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和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并取消其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录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令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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