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08〕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三、参保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中男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16周岁至未满55周岁的务农(包括农林牧渔业)人员,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均可参加新农保。
四、制度模式
新农保主要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实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已开展新农保试点采取纯个人账户模式的,要逐步过渡到“统账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