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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2008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院士工作站”)创建工作,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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