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08〕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商务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8号令),市供销社、商贸办、工商局、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南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供销社、商贸办、工商局、公安局、
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2008年12月15日)
为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签署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网络建设布局和设置原则
(一)再生资源主要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发毛等)、废玻璃等。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设置包括社区绿色回收站、集散交易中转站、集散交易市场。
1、社区绿色回收站主要负责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原则上城区按社区(居委会)或2000户左右家庭建一个绿色回收站;新建社区设一个绿色回收站;乡镇所在地设一个(大的可设2个)绿色回收站,回收站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社区绿色回收站必须做到门面整洁干净,符合环保、市容、消防等要求,规章制度上墙。回收的再生资源不得露天存放,并在2天内运送到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交易中转站,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回收站不得开展拆解、加工等业务。
2、集散交易中转站主要负责及时收集社区回收站回收的再生资源。一般设立在远离居民区的城郊。废旧物资必须进入集散交易中转站,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打包、分类存放,集中销售。集散交易中转站要符合环保、卫生、规划等要求,不得违章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