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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3、集散交易市场负责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加工,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发展。

  (三)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由市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规划布局、市容等要求,逐步引导其加入规范化经营。

  (四)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其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布局和设置要求。工商部门对符合布局规划的,依法予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散交易中转站、集散交易市场等有关加工建设项目的应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报环保部门审批。

  (六)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运营主体以社区回收网络为平台,创新运作模式,开展跨区域连锁经营。积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二、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一)建立经营者备案制度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办法》第二章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授权机构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向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2)。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二)建立规范化台帐登记制度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规范的台帐登记制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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