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依法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的企业。
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质的再生资源企业,由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三、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活动和回收人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和持证(挂牌)上岗规范化运作。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居民住宅区休息时间段,高声叫喊、噪声扰民、影响机关单位工作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做到优质服务、诚实守信、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搞垄断、不收赃物、维护社会治安。对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用户,应当签订收购合同,定时、定点、定人、定价格收购。经营活动中发现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备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充分发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等,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本行业的有关情况及建议,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及标准,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一)市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市商贸办是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监管。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涉及跨部门的问题。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布局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划发展、方便回收的原则,并符合环保、市容、消防安全等要求。再生资源行业规划和网络建设布局及设置要求由市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送市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